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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双平衡”要求

本站     2025/12/10 11:32:54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的耕地“双平衡”要求,是指项目必须同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进出平衡两项核心制度,这是确保项目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的根本保障。以下结合政策文件,对这两项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一、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耕地占补平衡是针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而设立的补偿制度,核心是“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改革背景与核心要求:过去,耕地占补平衡主要针对非农建设占用,但近年来,耕地减少的原因日趋多元,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成为主要原因。因此,最新的改革方向是将各类耕地占用行为统一纳入管理。这意味着,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无论是因乡村产业、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占用耕地,还是因农业结构调整(如将耕地转为园地、林地)导致耕地减少,原则上都需要落实占补平衡。

补充耕地来源与质量:改革后,补充耕地的来源更加多元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的各类非耕地地类,如园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政策鼓励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优先将平原和低坡度地区流出的园地、林地等恢复为耕地,推动“园林地上山、耕地下坡”,优化布局。补充耕地的质量必须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实现可长期稳定利用。

管理方式与责任:国家实施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算大账”管理。具体到项目层面,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或个人履行补充义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而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占用的,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这要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规划时,就必须提前谋划好补充耕地的位置、规模和实施路径。

二、耕地进出平衡: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耕地进出平衡是针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而设立的管制制度,目的是遏制耕地“非粮化”。

核心目标:其目标是确保一般耕地(除永久基本农田外)转为其他农用地后,通过其他农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实现年度内“进”“出”耕地总量平衡。在全域整治中,这涉及到对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严格管控。

实施重点:政策要求审慎稳妥推进,重点将以往因不合理绿化、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等流出的优质耕地纳入整改恢复范围。同时,探索通过“山上换山下”等方式,在过渡期内优化耕地布局,促使农业生产各得其所。

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具体落实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这一系统性工程中,“双平衡”要求是项目设计与验收的硬性约束和核心考核指标。

数量与质量的双重提升:整治的最终目标不仅是实现耕地数量的动态平衡,更要追求质量的提升。例如,有地方实践要求,整治区域内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也需实现不低于5%的增长。同时,补充耕地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如有效土层厚度、耕作层厚度、灌溉保证率等都有具体规定。

优化布局与集中连片:“双平衡”的实现过程,本身就是优化耕地布局的过程。通过将零星分散的耕地整理复垦为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并将不适宜耕种的坡耕地等有序退出,可以实现耕地布局的整体优化。这要求整治项目在选址和规划时,就必须进行全区域的统筹和潜力分析。

与项目整体目标的协同:落实“双平衡”并非孤立的任务,它需要与整治的其他目标,如村庄布局优化、产业发展、生态修复等协同推进。例如,通过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来落实占补平衡,同时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预留一部分用于乡村产业发展,从而实现耕地保护与乡村振兴的双赢。

总结而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的耕地“双平衡”要求,是一项融合了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布局优化的系统性任务。它要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原则,通过内部挖潜、恢复优质耕地、统筹“进出”与“占补”,最终实现耕地保护红线守得住、乡村发展空间拓得开、国土空间格局更优化的综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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