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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否必须编制专项规划?

本站     2026/7/13 8:48:07    

根据自然资源部及相关地方管理规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不强制要求单独编制“专项规划”,而是以国土空间规划(含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为法定依据,通过编制实施方案来落实整治任务;但在特定情形下,地方可结合实际编制专项规划或总体方案。具体要点如下:

国家层面:不强制单编专项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
自然资源部文件明确,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实施整治的规划依据,整治是规划实施的平台与手段。同时,部文件提出“支持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说明专项规划为非必需、可选动作,并非立项前置硬性要求。

地方实践:一般以“实施方案”替代专项规划
多数省份(如甘肃、江苏)明确,立项与实施的核心载体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或县域总体方案+单元实施方案),由县级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经省级/市级审批后作为实施、验收依据,未提及必须另编专项规划。例如江苏省要求整县域整治时“先行研究编制县域总体方案”,单/跨乡镇编制“单元实施方案”,均属于实施方案层面。

特殊情形:可编专项规划或总体方案统筹
若地方认为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可因地制宜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如答复政协提案中提及的“建立健全规划标准体系,抓紧编制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或像重庆、江苏等地通过“实施方案编制指南/总体方案”实现类似统筹功能。

结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与实施必须衔接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无需强制单独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法定必需的是经审批的实施方案(或总体方案),专项规划仅作为地方按需选用的补充规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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