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
本站 2025/7/30 9:33:51
(一)一般规定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以实施单元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在县域统筹基础上,以底线要求为前提、功能利用为导向,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工作底图,合理提出空间布局优化措施,明确整治目标、内容、项目安排、资金保障及实施期限等。方案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规定报批。 实施方案编制可对应规划调整:《全域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要求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涉及规划修改的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全域实施指南》(自然资办发〔2024〕57号)指出方案需与详细规划或“通则式”要求衔接,可同步编制,涉及规划修改的需依法批准。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非必须编制村庄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明确: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已足够详细,也可不单独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二)合理确定整治区域
在县域统筹与深入调查基础上,综合考虑整治必要性、资源禀赋、工作基础、政府财力、群众意愿等因素,可将需通过拆旧建新、整理复垦、零星开发、修复治理等工程实现空间优化的村庄,在取得村民支持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后,划为整治区域。群众不支持的村庄不得划入。
(三)实施方案编制
1. 补充调查分析
补充调查:采取内业与外业结合方式,对整治区域内自然地理要素分布、土地利用状况、生态环境、产业资源、旅游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及土地权属等进行核实更新与补充调查。
问题诊断:基于整体性、系统性原则,在补充调查基础上,从乡村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系统退化等方面开展问题识别诊断。
潜力评价: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及经济条件、发展需求、群众意愿等,全面评估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土地资源整治潜力。
2. 明确整治目标:在问题诊断与潜力评价基础上,明确具体整治目标,提出整治总规模、农用地整治面积、建设用地整理面积、生态修复面积、新增耕地面积、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建设用地减少面积等指标,确保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提升、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稳定,生态保护红线目标不降低。
3. 明确子项目安排:围绕整治目标与区域问题,确定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等任务,将可独立设计与预算管理的工程因地制宜确定为子项目,内容相近的工程可打包实施。
子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色文化保护、乡村产业导入等。
子项目内容:需明确项目名称、主管部门、位置、规模、工程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实施周期等。涉及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需明确调整前后数量、质量与布局。
实施计划:根据实施期限,统筹子项目布置与时间安排,明确分年度计划,优先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可结合农业现代化与产业融合需求,导入优势产业,形成市场化运作模式。
4.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根据子项目安排,结合整治类型、内容、标准与期限,采用单位面积投资标准比较、案例分析等方法,参照国家、行业、地方投资定额进行估算。
5. 方案编制要点:
建设条件:包括实施单元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规划依据、公众参与及权属调整意愿。
分析评价:涵盖问题诊断、潜力分析、风险评估、权益保障论证。
整治目标与内容:明确整治目标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产业布局的具体内容。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说明调整必要性、拟调出/调入地块情况及预期成效。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说明调整必要性、拟调入/调出地块情况及预期成效。
生态保护红线补充划入:说明新增生态空间基本情况、划入必要性及预期成效。
土地权属调整:包括权属现状、调整类型、范围、涉及主体、原则、方法、时间安排及公示、异议处理情况。
子项目及实施计划:确定子项目清单与分年度实施计划。
增减挂钩: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旧地块选址、安置情况、指标及收益返还情况。
投资与资金:涵盖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平衡分析。
效益分析:分析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实施保障:说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等保障措施。
其他材料:包括现状图、规划图、数据库、矢量坐标、评审意见、群众意见等。
6. 多方参与机制:实施方案需广泛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充分听取村民建议,综合修改完善。
(四)实施方案报批
县级人民政府需将实施方案逐级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需征求同级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联合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经批准的方案是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监管的依据,需及时公布并在整治区域长期公开。
(五)审查要点及要求
1. 规划符合性: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乡村“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乡镇划定面积的5%,城镇开发边界内调整需符合政策要求。
3. 耕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面积的5%,平均图斑面积上升,调入地块平均坡度不大于调出地块。
4. 建设用地整理:总面积不增加,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不突破。
5. 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民安置、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用地需求,剩余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有偿调剂。
6.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将零星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入市。
7. 生态保护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态修复主体,允许依法取得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等产业开发。
8. 负面清单审查:核查是否存在负面清单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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