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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区域不能作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来源?

本站     2025/8/21 9:15:56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以下区域严禁作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来源,需严格规避以确保生态安全与合规性:

一、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

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

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等,禁止开垦耕地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例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缓冲区等。

生态脆弱区

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石漠化、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禁止垦造耕地。

例如:黄土高原沟壑区、喀斯特石漠化地区等。

二、地形与坡度限制区域

陡坡地

坡度≥25度的陡坡地(部分省份放宽至15度以上水源地坡地),禁止开垦耕地。

例如:山区陡坡地带、丘陵区域高坡度地块。

河道湖区及河湖管理范围

禁止围湖围河开垦耕地,河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湖泊滩涂等区域严禁垦造耕地。

例如:长江、黄河等流域的滩涂地。

三、特殊功能区及敏感区域

城镇开发边界内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耕地(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除外),原则上不得调出作为新增耕地来源。

重要基础设施区

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干线两侧控制区,以及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区,禁止垦造耕地。

文化保护地

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禁止破坏风貌的耕地开发。

四、其他禁止情形

已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地块

“三调”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占补平衡新增耕地。

林区及国有林场

禁止毁林开垦,重点林区、国有林场范围内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地下水超采区

以抽取地下水方式灌溉的区域,不得实施垦造水田项目。

五、政策衔接与动态调整

规划约束:需与“三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严格衔接,禁止突破管控要求。

动态监测:对已整治地块开展后期管护监测,防止二次退化或违规占用。

总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需严守生态安全底线,优先选择非生态敏感区、非禁止开发区域的非耕地资源(如盐碱地、低效园地、未利用地等),确保耕地数量增加与质量提升、生态保护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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