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要点
本站 2025/7/30 9:27:04
1、整治区域内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整治区域内原有耕地面积的5%。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确保调整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增加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5%。
2、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3、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应将不低于实施建设用地复垦总规模的30%统一预留给试点乡(镇),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编制村庄规划,要立足不低于未来15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5、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6、项目区农田有效土层厚度达到50cm以上,水浇地、旱地耕作层厚度达到25cm以上,水田耕作层厚度达到20cm左右,通体无障碍层次;耕地数量符合批复设计要求,质量等别达到所在县同等自然条件下耕地的较高等别;田间基础设施正常发挥效益的时间不低于15年,占地率不高于8%;丘陵区梯田化率不低于90%。
7、项目区灌溉保证率在旱作区达到70%-80%,水田区达到75%-85%;排涝标准达到5年-10年一遇,农田防洪标准达到10年-20年一遇;灌溉水利用系数在井灌区不低于0.80,渠灌区不应低于0.70(井渠结合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可按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确定)。
8、项目区田间道路通达度在平原区应达到100%,丘陵区达到90%以上,能够满足农机作业、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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