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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申报中,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在资金使用方面有何不同?

本站     2025/4/2 10:19:22    

在专项债申报中,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在资金使用方面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审核流程、资金管理权限及使用效率等方面:

  1. 审核权限与流程
    试点地区(如湖南等10个省份及雄安新区)可开展“自审自发”试点,即省级政府可直接审核项目清单并发行债券,无需再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显著缩短发行周期。而非试点地区仍需通过“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机制,项目需经国家两部门审核后才能发行。

  2. 资金使用灵活性
    试点地区在项目资本金使用上享有更高比例,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上限由25%提高至30%,且允许通过区域平衡方式调配收益不足项目的资金。非试点地区虽同样适用资本金比例上限,但需严格遵循国家负面清单管理,资金使用范围更受限。

  3. 资金监管要求
    两类地区均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但试点地区通过“四库滚动管理”强化全生命周期监管,动态监测资金使用与项目进度;非试点地区则依赖省级财政部门调度其他项目收入偿还债务,监管层级相对单一。

  4. 在建项目支持
    试点地区对已通过审核的在建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可直接续发债券,避免“半拉子”工程;非试点地区虽也有类似机制,但需逐项重新申报,效率较低。

综上,试点地区通过下放审核权限、优化资本金政策及强化动态监管,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非试点地区则需遵循更严格的中央审核流程,资金使用灵活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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