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7736920826

行业新闻

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要求

本站     2024/12/13 15:07:50    

1、监测点布设原则

1.1监测点总体上能反映监测区域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1.2 监测点不宜变动,尽可能保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1.3 综合考虑监测井成井方法、当前科技发展和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考虑实际采样的可行性,使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切实可行。

1.4定期(如每5年)对地下水质监测网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价,根据最新情况对地下水质监测网进行优化调整

2、监测点布设要求

2.1 对于面积较大的监测区域,沿地下水流向为主与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相结合布设监测点;对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布设控制性监测点。地下水存在多个含水层时,监测井应为层位明确的分层监测井。

2.2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点布设,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并将与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纳入监测。

2.3对地下水构成影响较大的区域,如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中心、两侧及下游区分别布设监测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两侧及下游分别布设监测点,以评估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污染源位于地下水水源补给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地下水监测点。

2.4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需增加主开采层地下水的监测点。

2.5 岩溶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在于追踪地下暗河出入口和主要含水层,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形状和规模布设监测点,在主管道与支管道间的补给、径流区适当布设监测点,在重大或潜在的污染源分布区适当加密地下水监测点。

2.6 裂隙发育区的监测点尽量布设在相互连通的裂隙网络上。

2.7 可以选用已有的民井和生产井或泉点作为地下水监测点,但须满足地下水监测设计的要求

3、监测点布设方法

3.1区域监测点布设方法

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参照DZ/T 0308相关要求执行。

3.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监测点布设方法

3.2.1孔隙水和风化裂隙水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面积小于50km2时,水质监测点不少于7个;面积为50 km2—100 km2时,监测点不得少于10个;面积大于100 km2时,每增加25 km2监测点至少增加1个;监测点按网格法布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内。

3.2.2岩溶水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岩溶主管道.上水质监测点不少于3个,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大于2km布设2个监测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小于2km布设1个监测点。

3.2.3构造裂隙水

构造裂隙水参见岩溶水的布点方法。

3.3污染源地下水监测点布设方法

3.3.1孔隙水和风化裂隙水

3.3.1.1工业污染源

a)工业集聚区:

1) 对照监测点布设1个,设置在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

2)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布设5个,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呈扇形布设不少于3个,在集聚区两侧沿地下水流方向各布设1个监测点;

3) 工业集聚区内部监测点要求3~5个/10km2,若面积大于100 km2时,每增加15 km2监测点至少增加1个;监测点布设在主要污染源附近的地下水下游,同类型污染源布设1个监测点,工业集聚区内监测点布设总数不少于3个。

b) 工业集聚区外工业企业:

1) 对照监测点布设1个,设置在工业企业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

2)污 染扩散监测点布设不少于3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

3) 工业企业内部监测点要求1—2个/10km2,若面积大于100km2时,每增加15km2监测点至少增加1个;监测点布设在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区域。

3.3.1.2矿山开采区

a) 采矿区、分选区、冶炼区和尾矿库位于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

1) 对照监测点布设1个,设置在矿山影响区上游边界;

2)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3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

3)尾矿库下游30m—50m处布设1个监测点,以评价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

b) 采矿区、分选区、冶炼区和尾矿库位于不同水文地质单元:

1)对照监测点布设2个,设置在矿山影响区和尾矿库影响区上游边界30m—50m处;

2)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3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

3)尾矿库下游30m—50m处设置1个监测点,以评价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

4)采矿区与分选区分别设置1个监测点以确定其是否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如果地下水已污染,应加密布设监测点,以确定地下水的污染范围。

3.3.1.3加油站

a) 地下水流向清楚时,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1个,设置在地下水下游距离埋地油罐5m—30 m处;

b)地下水流向不清楚时,布设3个监测点,呈三角形分布,设置在距离埋地油罐5 m—30 m处。

3.3.1.4农业污染源

a) 再生水农用区:

1) 对照监测点布设1个,设置在再生水农用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

2)污染扩散监测点布设不少于6个,分别在再生水农用区两侧各1个,再生水农用区及其下游不少于4个;

3) 面积大于100 km2时,监测点不少于20个,且面积以100 km2为起点每增加15 km2,监测点数量增加1个。

b)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1) 对照监测点布设1个,设置在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

2)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3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

3)若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面积大于1km2,在场区内监测点数量增加2个。

3.3.1.5高尔夫球场

a) 对照监测点布设1个,设置在高尔夫球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

b) 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3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

c) 高尔夫球场内部监测点不少于1个。

3.3.2岩溶水

a) 原则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3个监测点,根据地下河的分布及流向,在地下河的上、中、下游布设3个监测点,分别作为对照监测点、污染监测点及污染扩散监测点;

b) 岩溶发育完善,地下河分布复杂的,根据现场情况增加2—4个监测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大于2km布设2个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小于2km布设1个点。

3.3.3构造裂隙水

构造裂隙水参见岩溶水的布点方法。

3.3.4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参照GB 18598相关要求执行。

3.3.5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参照GB 16889相关要求执行。

3.3.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参照GB 18599相关要求执行。

3.3.7其他类型污染源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可参照以上方法。


更多相关信息 还可关注中铁城际公众号矩阵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即可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