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加强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对违反规定都将严惩
本站 2017/11/3 9:36:26
为了进一步规范勘察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因工程勘察成果不准确引起的基础施工签证、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港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应一次性招标,由同一家勘察单位负责完成。在勘察项目招标和签订勘察合同时应明确如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补充勘察,由原详细勘察单位继续负责,勘察费用执行原勘察单价。
勘察合同应明确因勘察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报告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和工程质量问题勘察单位所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及签订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若工程项目有深基坑的,设计文件应包括基坑支护设计,如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
(三)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条件及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
(四)建设单位要加强地质勘察过程管控。在工程实地勘探施工和取样等工作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对勘察单位现场施工作业进行旁站监督管理,对工程勘察过程中布孔数量、位置、孔距、孔深、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取样等进行旁站监督并签字确认。
(五)建设单位在详细勘察报告编制完成,提交设计单位使用前,应先将详细勘察报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应将详细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详细勘察报告不得作为设计依据。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审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与勘察单位会审设计采用的基础形式是否合理可行、使用持力层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
(七)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施工中发现不可预测的复杂地层,按原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将大大增加工程造价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并根据补充勘探的结果及时修改设计及施工方案,并将论证结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勘察单位的责任
(一)承担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详细勘察任务的勘察单位应当在现场钻探工作开始前,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理报告手续,报告手续办结后方可开展钻探作业。对不办理报告手续的,不予以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二)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补记或者修改记录。
勘察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每天至少一次在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对原始记录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
(四)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报告上签字盖章。
(五)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工验槽,组织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六)施工勘察的钻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洞、塌陷可能分布的地段,在已开挖的基槽内进行勘察,采用动力触探或钎探的方法,查明可能存在的隐伏土洞、软弱土层的分布范围。对独立基础应在四角及中心部位布点,当基础底面积A≤5m2时,应布置不少于3个勘探孔;A≤5m2~12m2时,应布置不少于5个勘探孔;对条形基础应沿基础中线2m~4m布置不少于1个勘探孔。
2.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础或大直径嵌岩桩,根据其基底或桩底面积的大小,应采用钻探进行检测。基底边长或桩径不大于0.8m时,应布置不少于1个钻孔;基底边长或桩径为0.8m-1.5m时,应布置不少于3个钻孔;基底边长或桩径大于1.5m时,应布置不少于5个钻孔。
3.当辅以物探时,每根桩应布置不少于1个钻孔。
4.勘探深度应不少于基础底面以下基底边长或桩径3倍且不少于5m。
5.当邻近的基础或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同时在相邻基础(桩)间增加勘探点,查明可能影响基础(桩)滑移的临空面。
当遇到不可预测的复杂地层,常规技术勘察手段无法解决的,由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协商确定解决方案。
(七)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满足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
三、强化设计单位的责任
(一)工程项目有深基坑的,设计文件应包括基坑支护设计,如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设计资质,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
(二)设计单位在开展设计中应与勘察单位共同会商确定设计所采用的基础形式,如勘察报告无法满足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充勘察的意见。
四、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二)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工程勘察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勘察文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布孔数量、位置、孔距、孔深、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可靠,建设单位是否认真履行旁站监督管理职责、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否及时根据项目勘察进度签字确认。对管理混乱的勘察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勘察单位在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本市新的业务。
(三)勘察单位出现因勘察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暂停该勘察单位6个月至1年承接本市工程勘察业务;造成建设工程严重质量事故的,暂停该勘察单位1年至3年承接本市工程勘察业务;造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永久禁止该勘察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勘察业务。
(四)勘察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勘察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勘察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单位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视情节及危害程度,暂停该勘察单位3个月至3年承接本市工程勘察业务;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永久禁止该勘察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勘察业务。
(五)工程勘察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勘察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2.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3.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4.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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