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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最新政策有哪些变化

本站     2026/5/7 15:32:12    

2024年12月国办发〔2024〕52号文出台以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政策围绕“扩范围、放权限、强监管、防风险”持续优化,结合2026年最新试点扩围情况,核心变化如下:

一、投向管理从“正面清单”转为“负面清单”,使用范围大幅扩容

此前专项债仅能投向明确列示的领域,新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仅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禁止范围,未纳入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地方可结合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申报项目。
同时用作资本金的范围从原有领域扩展至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等22个领域,以省份为单位,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规模上限从25%提高至30%,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效应。

二、“自审自发”试点扩围,地方使用自主权显著提升

2024年12月首批在北京、上海、江苏等10个省份和雄安新区开展“自审自发”试点,2026年4月进一步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地区专项债项目审核权限下放至省级政府,项目经省级审核批准后即可安排发行,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仅需同步备案,审核链条从三级压缩为两级,发行周期从数月缩短至1-2个月,2025年前三季度10个试点省份新增专项债完成全年限额进度均值达94%,高出非试点省份25个百分点。
同时建立在建项目续发“绿色通道”,对总投资和专项债需求不变的在建项目,无需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经省级政府批准即可直接发行,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全国层面还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机制,国家两部委定时采集地方报送数据并于当月内下发审核结果,提升项目储备质效。

三、偿债来源规则优化,减轻地方偿债压力

新规明确做好融资收益平衡,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调度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偿还,打破此前仅能依靠项目自身收益偿债的限制。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按不低于年度偿债额10%的比例计提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债券本息,降低偿债资金不足风险;对收益较好、每年有稳定现金流或收入提前实现的项目,允许按规定程序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券本息,减少资金闲置和财务费用支出。

四、创新投向场景开放,支持新质生产力培育

2024年政策松绑后,专项债投向政府投资基金的限制被打破,截至2025年底披露投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专项债总规模已超800亿元,北京、江苏、上海、安徽等27个省份已开展相关探索,资金重点投向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通过“专项债+母基金+子基金”架构放大财政杠杆,匹配科创产业长周期发展需求。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专项债重点用于投资建设、土地收储和收购存量商品房、消化地方政府拖欠企业账款等,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完善专项债券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和自审自发试点,继续支持上述领域,其中2025年安排8000亿元专项债补充政府性基金财力专门用于化债,全年置换隐性债务规模达4万亿元,各地置换后债务平均利息成本降低超2.5个百分点。

五、全流程监管强化,确保资金“用得好、还得上”

依托信息系统对债券资金使用、运营、形成资产等进行穿透式全流程动态掌握,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
建立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终身问责机制,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需细化量化反映项目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重大变化需调整的按新设项目流程办理。
同时加强审计监督、人大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多维度监督,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新发生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停止试点资格,后续项目恢复中央审核流程,并在以后年度额度分配时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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