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7736920826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要禁止哪些行为?
本站 2026/1/15 10:24:05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禁止性行为的核心是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生态安全底线、农民权益防线、规划法治高压线”,防止借整治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办法》(2024版)及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需严格禁止以下十大类行为:
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如建厂房、房地产、旅游度假区),不得破坏生态功能(如挖湖造景、砍伐天然林)。
严禁随意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不得为追求建设用地指标,将优质永久基本农田调出;不得将不符合耕地标准的土地(如坡度>25°的坡地、土壤污染地)调入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需严格履行省级审批+部级备案程序)。
严禁突破城镇开发边界: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大规模布局城镇建设用地(如违规建设新城、开发区),不得通过“拆分项目”“虚假包装”突破边界管控。
严禁强制流转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反租倒包”“代耕代种”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宅基地;不得通过停发补贴、断水断电等威胁手段迫使农民同意整治方案。
严禁侵犯宅基地权益: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以“空心村整治”为名强拆唯一住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如集中安置区未配套基本生活条件,或未保障农民生产生活便利);不得克扣、挪用宅基地腾退补偿款(需足额、及时发放)。
严禁损害农民财产权:不得借整治之名侵占农民承包地、自留地的收益(如截留土地流转分红、产业项目利润);不得强迫农民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转让给企业或村集体(需自愿有偿)。
严禁截留挪用资金:不得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如中央财政奖补、省级配套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公务接待等与整治无关的开支;不得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耕地占补平衡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严禁虚报项目套取资金:不得虚构整治项目(如编造“闲置宅基地复垦”面积)、伪造验收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地块的整治资金(如已获增减挂钩资金的地块再次申请生态修复补贴)。
严禁违规举债:不得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举债搞整治(如以“整治项目”名义发行隐性债务);不得要求村集体或农民承担超出能力的配套资金(如强迫农户分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严禁破坏性整治:不得采用“大开大挖”“毁林造田”等破坏生态的方式开展农用地整治(如将林地、湿地强行改为耕地);不得在未修复的污染土地上直接复垦为耕地(需先治理达标)。
严禁污染转移:不得将城镇或工业污染物(如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倾倒至农村整治区域;不得借“生态修复”之名转移污染(如在整治地块掩埋危险废物)。
严禁破坏生物多样性: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如在鸟类迁徙通道上建设大型工程);不得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如借“生态修复”种植互花米草等有害植物)。
严禁“重建设轻实效”:不得搞“面子工程”(如修建豪华村标、景观大道却忽视田间道路硬化、污水治理);不得为了“指标好看”将耕地“非粮化”(如种植苗木、果树、挖塘养鱼)。
严禁数据造假:不得虚报整治面积(如将未实际复垦的地块计入“新增耕地”);不得伪造耕地质量等级(如将低等级耕地标注为高等级);不得谎报农民收入增长、生态修复成效等数据。
严禁“纸上整治”:不得仅编制规划却不实施(如规划“高标准农田”但未实际动工);不得验收“走过场”(如对未达标的项目出具合格意见)。
严禁越权审批:不得超越权限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转用(如县级政府擅自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违反程序审批项目(如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严禁规避监管: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省级以上审批(如将一个大型整治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逃避部级备案);不得隐瞒整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不报告违法占用耕地情况)。
严禁违规出让土地: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出让、出租给非集体成员(需符合“入市”条件并完成审批);不得违规将腾退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仅限乡村产业、公共服务等用途)。
严禁破坏传统村落:不得拆除传统建筑、损毁历史街巷、破坏村落格局(如将徽派古村落改为“欧式风格”);不得违规迁移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如古桥、古祠)。
严禁“千村一面”:不得照搬城市规划模式(如大规模拆旧建新、统一建设“火柴盒”式住房);不得破坏乡村自然景观(如在梯田上建别墅、在河岸修水泥堤坝)。
严禁损毁文化遗产:不得破坏农业文化遗产(如梯田、桑基鱼塘)、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如传统手工作坊、民俗活动场所)。
严禁垄断产业项目:不得指定特定企业经营整治后的产业项目(如只允许村干部亲属的企业参与);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门槛(如高额保证金)排斥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参与。
严禁低价征收集体资产:不得将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低价转让给企业(需通过公开竞价、村民民主决策确定价格);不得侵占集体资产的收益(如将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据为己有)。
严禁压制群众意见:不得对村民的合理诉求(如反对强制流转、要求公开资金)置之不理;不得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村民(如因举报而克扣补偿款)。
严禁引发群体事件:不得因权属调整、补偿分配不公引发上访或冲突(如未召开村民会议就强行调整宅基地);不得隐瞒整治中的风险(如地质灾害隐患)导致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如违反《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均需严格禁止(如在整治中排放超标污水、破坏文物保护单位、非法剥夺农民承包权等)。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禁止性行为,本质是“守底线、护权益、保长远”——既要防止“为整治而整治”的功利化倾向,也要杜绝“借整治之名谋私利”的腐败行为。各地需通过清单化管理、常态化监管、严厉问责(如将违规行为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真正实现“惠农民、强农业、美乡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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