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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自审自发"试点是否意味着审核标准放宽?

本站     2026/5/6 8:55:47    

专项债“自审自发”试点绝不意味着审核标准放宽,反而呈现出“权限下放、责任上收、标准更严”的特征,核心逻辑是“放管结合、权责对等”,具体可从以下维度说明:

一、审核权限下放但主体责任全面压实

“自审自发”的核心是中央将专项债项目审核权限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终审,下放至省级政府,试点地区项目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无需再报两部委审核,仅需同步备案即可组织发行。但权限下放的同时,省级政府需承担项目合规性、偿债来源真实性、债务风险防控等全部主体责任,若出现违法违规使用资金问题,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将停止试点资格,后续项目恢复中央审核流程。正如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温来成所言,纳入试点的地区都是债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区域,下放权限意味着省一级部门需承担对应审核责任,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二、试点地区实际审核尺度更严、标准更高

从首批试点省份的实践来看,审核标准并未放松,反而比中央审核时期更严格:

  • 福建省将审核流程从“市县—省级—国家两部委”3级压缩为“市县—省级”2级,但同步强化了部门联动审核,缩短链条的同时并未降低准入要求;

  • 山东省财政厅明确表示,与试点前相比,全省审核标准反而更严、尺度更紧,项目储备的时效性更强、质量更高,对于超出财政承受能力、融资收益无法平衡、投向领域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支持;

  • 湖南等试点省份实行“发改牵头管项目、财政牵头管资金、部门牵头管行业”的三方联审机制,对项目的投向合规性、收益覆盖倍数(要求≥1.2倍,部分地区要求≥1.3倍)、前期手续完整性等审核维度比此前更细化,甚至对土地出让收入占比(不得超过50%)、极端情景压力测试等都有更明确的要求。

三、全国统一监管规则并未松动

试点地区仍需严格遵守全国统一的专项债管理“红线”,审核标准与全国要求完全一致:

  • 投向领域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完全无收益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除保障性住房与土地储备外的房地产开发等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 用作资本金需符合“正面清单”要求,且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本地区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30%;

  • 仍需落实专项债“借用管还”全流程监管要求,实行专户管理、穿透式监管,严禁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置换存量债务等违规行为。

四、试点成效也印证了“标准不松、效率提升”的特征

经过一年多试点,成效主要体现在“效率提升、风险可控”两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10个试点省份新增专项债完成全年限额的进度均值为93%,高出非试点省份18个百分点,发行使用进度明显加快;同时试点地区融资成本低于其他地区,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平稳,并未出现因审核标准放松导致的项目质量下滑、债务风险上升问题。财政部债务管理司副司长曲富国也明确表示,试点成效包括“压实了地方主体责任,加强了项目审核部门联动,加快了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强化了债券资金监管”,进一步说明审核标准并未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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